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日前調查「花蓮縣政府宗教預算編列及執行爭議」案,並於監察院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3年1月16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並請該府就調查報告所提意見,確實檢討改善。
花蓮縣政府109至111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2萬元之件數占比均超過9成,另外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屢見不鮮等,補助要點規定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每年度以1次為原則,且單次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並且不高於實支數8成等相關規定不符,導致規定形同虛設,花縣府對於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申請案件是否同意、所適用規定之條款與補助金額之評估與決定等決策過程,透明度不足,亦應檢討。另對受補助團體未予評鑑考核其執行力,致發生多個受補助團體未依時限辦理並完成核銷作業情形,均核有怠失。
監院報告指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惟本案花蓮縣政府創設並連續多年每年耗資逾1千6百萬元之經費,主辦並擇定補助部分團體辦理全縣各宗教祭天祈福暨遶境活動,是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相關內容與內政部對宗教事務主管機關權責之說明,以及是否尊重例如以一神論為教義之宗教等,均不無檢討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