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中寺廟或教堂 符合規定仍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可以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一般常見的教堂用地或寺廟用地,其土地所有權必須登記為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才得以適用上述租稅優惠,如果土地是以私人名義登記者,如廟祝、管理人,縱然是作教堂或寺廟使用,仍然無法免徵地價稅。

而符合減免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才可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將從次年起適用。 經核准免徵地價稅之基地,如果事後有出租或營業,請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恢復課稅,以免遭補稅及罰鍰。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興建中寺廟或教堂可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興建中寺廟或教堂可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