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 內政部擬修法再延長2年

內政部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於111年公布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所取得之不動產,因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可於113年6月11日前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確保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遭任意處分。

而今113年6月11日期限將至,仍有部分宗教團體反映應備文件準備不及,日前在立法院質詢相關議題時,宗教及禮制司長林清淇回應,內政部支持延長期限並朝向再延長2年的方向進行。

宗教及禮制司表示,截至113年4月底,宗教團體依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共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權利歸屬審認,,其中已有1769筆不動產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由於暫行條例申請期限即將截止,仍有許多宗教團體還仍未登記,宗教及禮制司長林清淇認為內政部會持續服務宗教,因此支持將相關申請期限再行延長,並朝向再延長2年的方向進行。


關於宗教團體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購買或受贈契約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部分,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可提出間接證明文件,如會議紀錄、出資購買不動產的匯款收據、公帳存摺及支付貸款文件等,作為宗教團體不動產審認佐證資料的參考,並歡迎有意申請登記的宗教團體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查詢相關規定。

宗教及禮制司長林清淇回應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在立法院質詢宗教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期限議題
宗教及禮制司長林清淇回應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在立法院質詢宗教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期限議題,表示支持延長,並朝向再延長2年的方向進行。(翻攝自網路)